张某与李某信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4.03.22 主办律师:陈凤敏
陈凤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46811992
哈尔滨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黑01民终300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敏,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信,男,2019年2月22日出生,满族,学龄前儿童,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龙(系原告父亲),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黑龙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信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39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某上诉称,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信的诉讼请求;二、由李某信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与李某龙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费有明确约定,现以5岁无民事能力孩子的名义二次提起变更之诉不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律依据;其在一审中提交了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该案例对本案具有指导意义,按照同案同判原则应依法驳回李某信诉请;其不具有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张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李某信抚养费300元至(李某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李某信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卢煌
审 判 员田力旺
审 判 员龙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满婷婷
书 记 员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