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刘建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陈凤敏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1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辉,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武,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侠,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鸿杰,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敏,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辉、刘建武因与被申请人王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0)黑8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辉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所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对本案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二、案涉二份《借据》的还款及续借时间相同,系重复出具,实际借款数额为20万元。王鸿杰未就借款支付方式、借款来源予以举证,二审法院未查清上述相关事实,且未将李辉已偿还的14万元予以扣除错误。
刘建武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刘建武不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所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对本案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二、案涉借据系李辉与王鸿杰双方,对其前期借款结算后出具。李辉在案涉二份借据上加盖刘建武名章时,刘建武并不在场亦不知情,出借人王鸿杰并非系与刘建武达成借款合意,即案涉借款并非系基于李辉与刘建武的共同意思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依据王鸿杰举示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刘建武对案涉借据未予追认,并拒绝为其重新出具借据。刘建武同意偿还借款并不能产生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其不应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类案的处理结果,依据类案同判的司法原则,本案应认定案涉借款为李辉个人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鸿杰依据案涉2016年7月16日、12月16日二份《借据》(以下分别简称《716借据》《1216借据》),及2018年3月30日其与李辉、刘建武、案外人王某(系王鸿杰弟弟)的对话录音(以下简称对话录音)等证据,向李辉、刘建武主张权利。该二份借据分别载明借王鸿杰现金20万元,期限1年,到期日分别为2017年7月16日、2017年12月16日,均注有“2018年3月30日续用”字样。李辉申请再审期间,认可上述二份借据所载内容,均系由其本人书写,并由其在借款人处分别加盖刘建武名章。李辉申请再审主张其与王鸿杰之间存在二笔20万元、二笔10万元,共计60万元借款。其于2015年12月24日向王鸿杰所转的33万元,系偿还王鸿杰2014年3月1日20万元、2012年2月9日10万元借款,及以该3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年1分利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于2017年后其又陆续偿还王鸿杰借款合计14万元。同时,李辉在申请再审中认可其偿还了案涉《716借据》项下借款4万元,偿还其他借款10万元,尚欠案涉《716借据》项下借款16万元。案涉《1216借据》系其在偿还《716借据》项下借款利息时,因其忘记收回借据,针对该《716借据》项下借款而重复出具,《1216借据》项下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但王鸿杰对此并不认可,王鸿杰主张其与李辉之间共计存在案涉二笔20万元,及另外10万元,共计50万元借款,案涉《1216借据》系对双方2014年3月1日20万元借款重新出具的借款凭证,李辉已偿还了《716借据》项下借款4万元。且李辉关于上述33万元系偿还2014年3月1日20万元、2012年2月9日10万元借款,及以该3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年1分利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万元的陈述,在利息起算时间和数额上均存在矛盾。同时,案涉对话录音体现,针对王鸿杰关于“要不留一个10万的得了呗,这两个20万的,你就把这个10万的留着,2个20万的打个40万就行了……”的对话,李辉回复称“行,随你便”,并未对“2个20万”及欠款数额提出异议。基于上述事实,能够认定李辉尚欠借款数额为36万元(20万元+20万元-4万元),李辉在原审中所举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其向王鸿杰出具案涉二份借据,并于2018年3月30日在该二份借据中分别注明续用的事实。故李辉关于《1216借据》系重复出具,案涉借款数额为20万元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刘建武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建武亦未对案涉借款予以追认,其不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但刘建武在录音中针对案涉借款表示“……把大伙的钱都还上,长春的钱回不来,我也能把你钱还上……这点你放心,她打我俩没离婚一样一样的……要说条哪块不合理,让她给你换一下……我这个难处你知道,这个钱是放给别人了,不是我刘四用,我现在要不回来,我都认可把我东西卖了都给你们”。即刘建武认可偿还案涉借款,应视为其对案涉借款的事后追认,故一审法院判令刘建武与李辉共同偿还案涉借款,并无不当。刘建武关于其不应承担案涉借款的偿还责任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李辉、刘建武虽然申请再审还主张,其欲在二审举示新证据即案涉对话录音,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剥夺其辩论权。但该对话录音证据系王鸿杰在本案一审中所举,并非二审新证据,且二审法院已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故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未开庭审理本案,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李辉、刘建武的该项申请再审主张,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辉、刘建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张伟杰
审 判 员樊琦
审 判 员马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继业
书 记 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