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24 主办律师:陈军
陈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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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581民初47号
原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钱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王亦斌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