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24 主办律师:陈军

陈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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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0581民初47号

原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原告钱某与被告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王亦斌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