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陆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7.22 主办律师:陈军

陈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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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26民初2792号之一

原告:潘某,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王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涟水县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潘某诉被告陆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8元,被告陆某自愿负担(已付)。

审 判 员薛莲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豪杰

书 记 员冯佐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