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李铁锁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20 主办律师:陈克棱

陈克棱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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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581号

原告: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5号金南门6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BU72WF44。

法定代表人:林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棱,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铁锁,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铁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李铁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蓉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