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辉芬、何林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18 主办律师:陈克棱
陈克棱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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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02民初1416号
原告:卢辉芬,女,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富民,福建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榕,女,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棱,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涵宇,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林建,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卢辉芬与被告马榕、第三人何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卢辉芬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辉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辉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5元,由卢辉芬负担。
审判员陈欢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