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智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克棱
主办律师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584号
原告: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5号金南门6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MABU72WF44。
法定代表人:林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棱,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智超,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智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智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守正法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蓉蓉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