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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金融借款砍头息认定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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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克棱 律师

陈克棱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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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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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宁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砍头息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场景引入:一笔“缩水”的贷款

2026年,宁德市某中小微企业主林某因经营周转需要,与当地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年利率12%,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以“服务费”“平台管理费”等名义,在放款当日直接从林某账户中扣划了15万元,林某实际到账仅285万元。贷款到期后,林某无力全额偿还,银行起诉要求其按300万元本金偿还本息。庭审中,林某主张银行预先扣除的费用实质为利息,应认定为“砍头息”,实际借款本金仅为285万元。双方争议焦点:预先扣除的15万元是否属于砍头息?利息应如何计算?

二、争议焦点分析:砍头息的认定标准与裁判规则

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亦重申此原则,即便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该条款亦得以参照适用,旨在防止出借人通过复杂费用安排变相抬高借款人融资成本。

2. 砍头息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砍头息”需关注以下要素:

  • 费用性质:银行以“服务费”“咨询费”“审批费”“保证金”等名义在放款当日扣收的费用,若与借款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且未提供等价实质服务,则极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息。本案中,银行无法证明向林某提供了独立于贷款发放的“服务”,15万元实质为利息的预先扣收。
  • 扣收时间:费用在放款当日或放款前扣收,而非在借款期间分期收取,是“预先扣除”的典型特征。本案银行在放款日扣款,符合该特征。
  • 是否导致实际利率远超约定利率:若按实际到账本金计算,实际年利率远超合同约定的12%,则更易被认定为砍头息。本案中,实际本金285万元,但银行按300万元计息,实际年利率约为12.63%(15万元+35.7万元利息≈50.7万元/285万元≈17.79%),虽未超标,但已违反法定规则。

3. 裁判结果预测
法院大概率支持林某主张,认定15万元为变相利息,借款本金应为285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均应按285万元为基数计算,银行预扣的费用需直接抵偿本金或返还。

4. 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在设计贷款合同时,应避免以“服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突破利率上限,否则可能面临被认定为砍头息的风险,导致利息计算基数减少,甚至因违规收取费用而遭受监管处罚。借款人则需保存转账记录、合同、对账单等证据,主动主张权益。


三、相关QA(10组)

Q1:哪些费用容易被认定为“砍头息”?
A:常见的包括“服务费”“咨询费”“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保证金”等,凡是在放款当日或放款前由出借人直接扣收,且无独立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均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利息。

Q2:银行预先扣除利息后,法律上本金如何认定?
A:应按实际到账金额认定本金,预扣利息不视为本金。例如合同约定100万元,实际到账90万元,则本金为90万元,利息按90万元计算。

Q3:如果借款人自愿同意预扣费用,法院是否支持?
A:不支持。民法典第670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即便借款人书面同意,该条款依然无效。

Q4:砍头息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A:通常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存在预扣费用行为(如转账记录、扣款凭证等)。但金融机构作为强势一方,若主张费用并非利息,需举证证明提供了实质性服务。

Q5:砍头息是否影响担保责任?
A:若保证人仅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则砍头息认定后,保证人仅对实际本金285万元承担保证责任,预扣的15万元不纳入保证范围。

Q6:借款人已偿还部分本息,如何清算?
A:若借款人已按虚高本金偿还了部分款项,可将多支付的利息部分在后续还款中抵偿本金,或要求金融机构返还。

Q7: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中砍头息认定规则是否一致?
A:核心规则一致,均以实际借款金额认定本金。但金融机构可能涉及更复杂的费用名目,法院审查更严格(如要求银行解释费用合理性)。

Q8:合同约定“利息随本清”,但实际放款时扣收,如何处理?
A:应视为对“随本清”的实质变更,仍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借款人可在诉讼中要求按实际本金重新计算利息、罚息。

Q9:若银行以“线上服务费”名义扣收,但借款人无法证明,怎么办?
A:法院可依职权对合同条款的公平性进行审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费用计算依据及服务证明。若无法合理说明,可推定费用无效。

Q10:企业贷款中砍头息认定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若法院认定费用无效,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应按有效本金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建议企业保留法院判决书作为税务调整依据。


关联律师:陈克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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