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立与杨某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13 主办律师:陈伟
陈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石家庄
已核验身份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108民初5203号之一
原告:孙某立,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旗,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孙某立与被告杨某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孙某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28000元及利息3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合伙做生意,早在十几年前,被告欠原告一辆汽车未还,当时作价128000元,双方均无异议。后经原告多年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8000元及利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立起诉后,经本院向杨某旗实地送达,得知杨某旗已经于2024年4月18日去世。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一直未能提供杨某旗继承人的身份信息,故本院的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美玲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