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有限公司;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9 主办律师:陈伟

陈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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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0122民初4687号

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婷婷,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有限公xxx司,住所江西省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请求对江西省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349849.6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XX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349849.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69.25元,由申请人青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李明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苏佩娟

书 记 员蒋洪伟

书 记 员严煜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