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9 主办律师:陈伟
陈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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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67年7月1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婷婷,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9年12月31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宇,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瑛,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5)青28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虽递交上诉状,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郑某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本院予以准许其缓交上诉费至开庭前一日即2025年12月8日,但上诉人郑某仍未在该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张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谈岩莹
书 记 员赵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