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有限公司;青海某有限公司;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9 主办律师:陈伟
陈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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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0122民初4687号之一
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婷婷,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德兴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小平,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审 判 员李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苏佩娟
书 记 员蒋洪伟
书 记 员严煜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