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0 主办律师:陈伟

陈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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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青0105执1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讼代理人:陈伟,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瑛,青海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立,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青0105民初59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立给某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1254元、保全费2572元,共计323826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5年6月6日在西宁某有限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某名下位于城北区不动产的所有权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评估、拍卖、变卖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青0105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庄怀宁

审 判 员王海山

审 判 员何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方静

书 记 员李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