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有限公司、中国某华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30 主办律师:陈于柏
陈于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91民初1637号
原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
被告:中国某华中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某区。
负责人: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中国某华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博骏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