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9 主办律师:陈于柏

陈于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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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1民初2997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彭某,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2025年5月9日,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盈平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蔡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