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9 主办律师:陈于柏
陈于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1民初2997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告:彭某,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2025年5月9日,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盈平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蔡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