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林与董某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3 主办律师:陈于柏

陈于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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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23号之三

原告:蔡某林,男,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雷,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明,男,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林诉被告董某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蔡某林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443元,合计3468元,由原告蔡某林负担。

审判员范静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宋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