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公司;武汉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9 主办律师:陈于柏

陈于柏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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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民终18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陇玉,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5民初8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湖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李行

审 判 员赵文莉

审 判 员臧文颖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何明扬

书 记 员张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