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30 主办律师:陈世华

陈世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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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11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丽,湖北正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红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24)鄂112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红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红安县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文利红

审 判 员朱卫

审 判 员饶艳军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范晨

书 记 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