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3 主办律师:陈万财

陈万财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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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初18号

原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投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祥,上海柏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周某,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曾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胡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凯新,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尼格尔塔力甫,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曾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杨某,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匡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韩某、周某、张某乙、胡某、刘某、杨某、匡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8.10元(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期间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2,498.1元,合计12,523.1元由本院退还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映红

审判员田姝

人民陪审员李建荣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古力扎努尔艾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