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合同、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2 主办律师:陈万财

陈万财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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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103民初12994号

原告:艾某,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郭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某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艾某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撤诉。

审判员孙俊伟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