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新疆某某甲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8 主办律师:陈万财

陈万财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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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初47号

原告:张某甲,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国文,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玲,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新疆某某甲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李卫玲

审判员白冰

人民陪审员向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