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1 主办律师:陈万财

陈万财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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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初40号

原告:李某,女,1969年5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6元(李某已预交),诉讼期间李某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李某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78.96元,合计103.96元由本院退还李某。

审判长陈映红

审判员田姝

审判员李艳

人民陪审员朱玉新

人民陪审员张华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古力扎努尔艾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