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28 主办律师:陈万财

陈万财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初29号之一

原告:黄某甲,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聪聪,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莉,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乙,男,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某,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新疆某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甲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黄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甲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黄某甲。

审判长陈映红

审判员田姝

人民陪审员李林英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多

书记员古力扎努尔艾合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