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基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30 主办律师:陈万财

陈万财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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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106清申2号

申请人: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勋,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某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某基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申请人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清算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清算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新疆某基金有限公司的清算请求。

审判长高居村

审判员张政

审判员裴蕾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