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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价值虚高的法律风险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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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万财 律师

陈万财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2026[乌鲁木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价值虚高”的法律风险与司法认定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售后回租模式因其融资灵活、盘活资产的特点,成为中小企业常见的融资工具。然而,该模式在实践中极易引发争议,其中**“租赁物公允价值与融资金额严重偏离”**(即租赁物价值虚高)是近两年乌鲁木齐两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

典型法律场景: 乌鲁木齐某建筑设备公司(承租人)因资金周转,将其账面原值为400万元、已使用5年的工程机械,与某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物转让价款为500万元,租赁期为36个月,租金总额为580万元。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后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诉至法院,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承租人在庭审中抗辩称:该设备评估市场净值不足250万元,双方名为融资租赁,实为“高利贷”,应以实际借款本金重新计算利息。

法律分析要点: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必须满足“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若租赁物价值与租金总额、转让价款严重脱节,法院倾向于认定该合同不存在真实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及使用对价,从而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在司法实践中,乌鲁木齐地区法院通常通过以下步骤审查:

  1. 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及特定化:要求承租人提供设备铭牌、发票、年检记录等,核实租赁物未被重复处置。
  2. 价值评估的合理区间:若转让价款高于或低于公允价值的30%以上,且无合理解释,法院可能否定融资租赁性质。
  3. 合同解除后的清算责任:即使认定融资租赁有效,在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主张的租金总额应扣除租赁物回收后的残值。

核心争议结论: 2026年乌鲁木齐部分案例中,法院在查明评估报告虚假、租赁物实际价值仅为合同价款50%的情况下,最终认定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并按照LPR的四倍重新调整了应付本息金额。这一裁判规则表明,出租人若未审慎评估租赁物价值,不仅可能丧失融资租赁的优先受偿优势,还可能面临利息被调减的风险

风险提示: 对于乌鲁木齐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前,应委托具备资质且与交易无关联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值评估,并留存现场勘验影像资料。对于承租人而言,若发现租赁物价值严重虚高,应保留评估异议函、往来磋商记录,作为主张合同性质变更的关键证据。


相关QA

Q1: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价值由谁确定? A: 通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但为防止“虚假回租”,司法实践中要求价值应真实、公允。若价值明显偏离市场,法院会要求双方提供依据。

Q2: 承租人认为租赁物价值虚高,如何举证? A: 可提供同类设备的市场询价记录、官方二手车交易平台数据、原购置发票与折旧计算书、行业协会出具的参考价格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评估。

Q3: 若合同被认定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租金如何计算? A: 法院会剥离“租息”中的超额部分,以实际出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已支付的高出部分冲抵本金。

Q4: 出租人未核查租赁物实际价值,是否需要担责? A: 需要。出租人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性质改变或损失扩大,法院可能依据过错程度,判决出租人承担部分不利后果。

Q5: 售后回租中,租赁物必须过户吗? A: 虽然《民法典》规定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但在售后回租中,标的物所有权确实应从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若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未实际交付占有,仅在合同层面约定,存在被认定为借贷的风险。

Q6: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租金如何处理? A: 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解除,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赔偿。已付租金通常视为对出租人资金占用及租赁物损耗的补偿,具体抵扣方式需依据合同约定及法院裁量。

Q7: 乌鲁木齐法院对融资租赁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A: 有约定从约定(须书面),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不动产租赁物(如厂房),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Q8: 出租人能否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A: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75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两者属于选择性请求权,出租人只能择一主张。若已经起诉支付全部租金,则租赁物所有权不因解除而自动返还。

Q9: 小额诉讼程序是否适用于此类纠纷? A: 不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涉及标的额通常较大,且案情复杂(含评估、审计),一般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

Q10: 在乌鲁木齐打此类官司,律师费能否要求对方承担? A: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法院通常支持由违约方承担。若无约定,法院不主动支持。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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