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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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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万财 律师

陈万财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2026乌鲁木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焦点:借款人主张金融机构未履行利率说明义务是否成立?——以某商业银行诉李某案为例

一、案情引入与争议焦点

2026年4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人李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50万元,年利率7.2%,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后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逾期还款6个月,银行诉请李某偿还剩余本息及罚息。庭审中,李某辩称:银行未在签约时向其明确说明“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为无效;且银行未告知其具体的还款计划中每期利息计算方式,导致其无法准确预判还款负担,银行存在“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请求法院驳回银行关于罚息及部分利息的请求。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金融机构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对包含利率、罚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是否负有比普通合同更重的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相关条款效力如何?

二、法律依据与司法实践分析

(一)格式条款的规制与金融借款合同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金融借款合同通常是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借款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利率、罚息、还款方式、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条款,直接决定借款人的核心义务,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主动、清晰、显著地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能仅以合同文本已打印即视为已履行义务。

(二)“合理方式”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银行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1. 条款的显著程度:如字体加粗、颜色突出、单独签名确认等。若罚息条款仅以普通字号“隐藏”在合同尾部小字部分,通常认定未履行充分提示义务。
  2. 主动说明的范围:银行应主动告知利率计算方式、罚息触发条件、计息基数等,不能仅被动回答借款人提问。尤其在线上签约场景中,需设置强制阅读、弹窗确认等环节。
  3. 借款人认知能力:对于普通消费者,银行应使用通俗语言解释复利、罚息等专业术语;对于企业借款人,标准可适当降低。

(三)本案分析与裁判倾向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的“罚息利率上浮50%”条款,合同文本虽以加粗字体显示,但银行工作人员在签约时仅口头告知“逾期会产生罚息”,未解释具体上浮比例及计算方式。法院认为,该条款涉及借款人产生重大负担(逾期后利率可能升至年化10.8%),银行仅作概括性提示不足以使借款人充分理解风险,故认定该条款未有效纳入合同,银行不得依此收取罚息,只能按合同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关于李某所称“未告知每期还款计划及利息计算方式”的主张,法院认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月还款金额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式,且银行提供还款计划表示例作为附件,李某已签字确认,故银行已尽到说明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剩余本金及期内利息,但驳回银行关于罚息的请求。

三、启示与建议

金融机构应重构借款签约流程:对利率、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服务费等核心条款,设置独立的“重要条款确认书”,由借款人逐项手写签名确认。对于线上业务,应通过视频双录、人脸识别+强制阅读等科技手段固化证据。借款人签约时应仔细阅读带有下划线或加粗标识的条款,对不理解的内容要求银行当面向其解释并保留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


10组相关QA

Q1:金融借款合同中哪些条款属于“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A:通常包括:贷款利率及计算方式、罚息/复利标准、提前还款条件及违约金、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担保责任范围、管辖权条款、提前收回贷款的条件等。这些条款直接影响借款人的给付义务和合同风险。

Q2:银行仅将罚息条款以普通字体打印在合同末尾,未单独提请注意,该条款有效吗?
A:一般认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6条,银行未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单独签名确认)提示该条款,借款人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通常支持借款人抗辩,银行只能按合同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Q3:借款人在签署合同时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还能否主张银行未尽说明义务?
A:可以,但举证责任在借款人。若银行未主动解释,仅让借款人签署笼统确认书,法院仍会结合条款显著性、银行录音录像等证据综合判断。若借款人能证明签字时未看到加粗或醒目提示,或银行未给其合理时间阅读,法院可能支持其主张。

Q4:线上申请贷款时,借款人点击“同意协议”后,是否意味着银行已尽说明义务?
A:不必然。若银行仅设置一个“同意”按钮而未强制展示核心条款、未设置独立弹窗提示重要内容,法院可能认定说明义务未履行。实务中建议银行采用“分段确认”模式:将重要条款以弹窗形式强制阅读至少5秒,且需借款人逐一勾选确认。

Q5:借款合同中的“提前收回贷款”条款,银行是否需要特别说明?
A:需要。该条款赋予银行在借款人出现特定情况时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权利,属于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条款(如将正常还款变为一次性还本)。银行应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示,并在签约时解释触发条件。若未说明,借款人可主张不发生效力。

Q6:银行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按合同利率上浮50%”,但合同利率为浮动利率,该约定是否有效?
A:有效,但需满足说明义务。浮动利率本身已具有不确定性,银行更应明确告知罚息的计算基准(是借款发放时的利率还是逾期时的利率)及上浮规则。若银行仅写“合同利率上浮50%”而未说明基准利率的确定方式,可能因约定不明被认定为无效。

Q7:借款人认为银行未充分告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利息总额,能否拒绝支付?
A:不能必然拒绝,但可主张银行承担部分责任。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月还款额在合同中通常已明示,且银行应提供还款计划表。若银行未提供,且借款人能证明其因误解而错误评估还款能力导致逾期,法院可能酌情减轻借款人利息或罚息。

Q8: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复利”条款有何特殊要求?
A:复利条款直接导致利息“利滚利”,加重借款人负担,属于最核心的格式条款。银行应当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显著标识,并用通俗语言解释复利计算逻辑(如“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利率再次计息”)。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院通常认定复利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Q9:如果银行以“视频双录”方式记录了签约全过程,借款人还能否认银行尽到说明义务吗?
A:很难。若视频中完整记录了银行工作人员对利率、罚息等条款的口头解释,且借款人在视频中明确表示“已理解并同意”,则法院会认定银行已尽到合理说明义务。相反,若视频仅为空白或仅有借款人签字画面,则说明义务可能未履行。

Q10:2026年乌鲁木齐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是否有特殊的司法政策倾向?
A:新疆范围内法院普遍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提出了较高要求。2026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若干典型案例中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不对称侵害借款人权利,特别强调“罚息、复利、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条款必须经借款人单独确认。建议金融机构关注本地法院裁量尺度,完善签约流程。


关联律师:陈万财,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联系电话1999022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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