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陆长安
主办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民终4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清,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某亮,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伟,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亮同意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及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72元,减半收取99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2元,减半收取9936元,由泰兴市某某精细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唐代明
审 判 员朱晨曦
审 判 员王静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翌帆
书 记 员朱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