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郭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7 主办律师:陆长安
陆长安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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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0116民初34724号
原告:郑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毛,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社,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
原告郑XX诉被告郭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5年11月26日,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审 判 员杨少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越
书 记 员刘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