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8 主办律师:陆晶晶

陆晶晶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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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9民初7988号

原告:于某,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泽宇,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晶晶,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海威,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与被告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727元,保全费3347.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刘胜芝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