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某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7 主办律师:阮志群
阮志群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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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黔0103民初24149号
原告:温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群,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马某。
原告温某与被告某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嘉慧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