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乡滋源农特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1.25 主办律师:阮志群
阮志群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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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70号
原告:贵州乡滋源农特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方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群,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
负责人:谢凤,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乡滋源农特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乡滋源农特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乡滋源农特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吴巧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世雪
书 记 员 蒙春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