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逾期利息约定不明可参照借期内利率计算
阮志群
本文作者
2026[贵阳][民间借贷纠纷]:逾期利息约定不明,能否按“借期内利率”主张?——基于《民法典》第680条及最新司法实践的解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往往是当事人争议最激烈的战场。2026年,随着《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在贵州法院系统的深入适用,一个长期困扰实务界的问题——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出借人能否直接主张按“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在贵阳地区的裁判尺度上出现了新的细化与统一。
本文将从一则真实案例切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最新解释精神,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专业拆解。
【场景还原】 2024年3月,贵阳某建筑公司老板王某向朋友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仅载明:“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期还款。2026年初,李某诉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50万元,并主张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按照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
王某抗辩称: 借条只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并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既然双方没有“白纸黑字”写明逾期利率,就应当视为没有利息,只能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阶】
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也是本案的核心分歧:
- 观点A(保守派) :严格文义解释。逾期利息属于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既然借条未对逾期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则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仅能按借期内利率主张权利,前提是借期内利率合法。如果连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则只能按逾期时LPR计算,不能再另行主张高额利息。
- 观点B(权益保护派) :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逾期利息的性质是“违约损害赔偿”,不是单纯的“用资对价”。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失去合法占有的期限利益,债务人若继续以较低标准(LPR)承担违约责任,则变相纵容了失信行为。因此,只要借期内利率未超过法定上限(2026年1月最新LPR为3.45%,4倍即13.8%),即使逾期利息未单独约定,也应参照借期内利率计算,以填平出借人资金被长期占用的实际损失。
【2026年贵阳法院裁判倾向及法理支撑】
在2026年的司法审查中,贵阳地区法院更倾向于区分“利息”与“逾期利息”的法律功能,但不会机械套用。裁判关键节点如下:
- 第一步:审查“约定不明”的界定标准。 如果借条中写有“月利率1%”,法院会认定该利率适用于整个借款期。那么,逾期后能否自动延伸?法院认为,不能自动延伸。因为借期内利率是双方对正常履行合同的对价安排,而逾期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两者法律基础不同。
- 第二步:若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法院将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完成“法律漏洞填补”。 该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步:结合具体逾期情节调整。 2026年的裁判尺度更精细——如果借款人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因经营困难与出借人协商未果导致逾期,且出借人无法证明自身遭受了超过借期内利率的实际损失,部分贵阳法院在调解或判决时,可能支持按借期内利率计算,但会将逾期时间段的罚息性质适当缓和,体现在不支持逾期利息“利滚利”(即不再计算复利)。
结论:本案中,李某的主张于法有据。 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1%(未超过2026年LPR四倍上限),虽然未约定逾期利率,但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项规定,法院应当支持李某自逾期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王某的抗辩属于对法律条文的误读,仅适用于“双未约定”(既无借期利率,也无逾期利率)的情形。
【给借贷双方的实务警示】
- 出借人:务必在借条中明确“逾期利率”条款,具体可表述为“若逾期还款,则自逾期之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XX%支付逾期利息”。
- 借款人:切勿认为“没写逾期利息就只需要还本金”。司法实践已确立“借期利率顺延”规则,逾期成本极高。
- 区域差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统一司法解释,但贵阳部分基层法院在“违约金总额过高”(即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超过LPR四倍)的调减幅度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具体案件需结合律师意见评估诉讼策略。
民间借贷纠纷专业QA(10组)
Q1:借条上没写利息,但口头说过月息2分,法院会支持吗? A:除自然人间借贷外,利息约定必须“明示”。如果借条未记载利率,仅有口头约定且借款人否认,出借人无法提供录音、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口头约定存在的,法院将视为无息借贷。若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仅能按逾期时一年期LPR计算。
Q2: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是多少?2026年是否会调整? A: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例如2026年1月LPR为3.45%,则上限为13.8%。该上限覆盖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总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Q3:借款人提前还款,利息怎么算? A: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全部借期利息。
Q4: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如职业放贷),利息还能要吗? A:合同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无需按约定支付利息。但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法院通常按LPR标准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Q5:借条中被“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本金如何认定? A: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扣利息的,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本金并计算利息。
Q6: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A:需要判断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该标准的大额借款,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Q7: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没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现在借款人跑了,能直接告担保人吗? A: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并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Q8:借款人去世了,债务是不是就消灭了? A:借款人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Q9:对方用房子抵押但没办登记,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 A: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生效但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为普通债权,需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Q10:在贵阳起诉民间借贷,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核心证据链包括:1)借条/借款合同(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2)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证明资金实际交付);3)催收记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通常主张权利时效为3年)。
关联律师:阮志群,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请详询专业律师)
版权声明:本文由 阮志群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