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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难逃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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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阮志群 律师

阮志群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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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2026[贵阳]股权转让纠纷深度解析: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能否“金蝉脱壳”?

在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极易引发争议、且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核心利益的焦点问题便是:当股东转让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时,公司债权人或受让人是否有权要求原股东继续承担出资义务? 换言之,原股东能否通过一纸转让协议,将潜在的出资补缴责任“甩锅”给接手方?

本文将以2026年在贵阳地区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裁判规则为视角,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争议焦点进行专业法律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转让未实缴股权,责任归谁?

甲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但实缴期限尚未届满。在经营过程中,甲将全部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乙,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A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B公司起诉A公司,并同时将甲、乙列为被告,要求二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时,甲面临的核心抗辩是:“我已经不是股东了,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出资义务应由新股东乙承担。” 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

二、 法律规则的核心逻辑:出资义务的附随性与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点解析:

  1. 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当然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系其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属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体现。该义务不仅是对公司的契约义务,更是一种法定责任。即便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该约定仅在转让双方之间产生内部追偿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外部债权人。
  2. “未届期”与“未实缴”在恶意转让情形下的趋同处理。虽然实践中对于“认缴期限未届满”与“认缴期限已届满但未实缴”存在细微区分,但在2026年贵阳法院的裁判倾向中,若原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为逃避出资义务而恶意转让股权(尤其是以零对价转让给无资力者),法院往往会穿透股权转让的形式,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或“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则,判令原股东仍须承担出资责任。

三、 针对贵阳地区的实务建议

  1. 对于转让方(原股东)而言:切勿认为签署了“一刀两断”的转让协议即万事大吉。在贵阳的商事审判中,法院更注重实质公平。建议在转让前完成实缴,或依法办理减资程序;若无法实缴,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向受让人披露未实缴情况,并要求受让人出具书面承诺,以便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向其行使追偿权。
  2. 对于受让方(新股东)而言:受让股权前,务必核实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若明知出让方未实缴而受让,将面临承担连带出资责任的法律风险。

十组相关QA

Q1:在贵阳,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就一定能摆脱出资责任吗? A1:不一定。如果原股东在转让时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受让人对此知情,公司或债权人仍可要求原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尤其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转让中,原股东责任难以免除。

Q2:认缴出资期限未到,转让股权也算“未履行出资义务”吗? A2:在2026年的司法实务中,若公司已不具备清偿能力,股东的期限利益将不再受保护。此时转让股权,法院倾向于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Q3: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后续出资由受让人负责”,该约定有效吗? A3:有效,但仅在转让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属于内部追偿条款。对外部债权人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原股东的法定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Q4: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股权未实缴,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A4:不需要。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实缴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则无需担责。

Q5: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受让人追偿? A5:可以。原股东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受让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最终的出资义务。

Q6:债权人起诉时,应将谁列为被告? A6:债权人通常会将公司、原股东、受让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诉讼策略需结合证据情况分析。

Q7:如何避免在股权转让后陷入出资纠纷? A7:最稳妥的方式是在转让前完成实缴出资。若无法实缴,须书面披露未实缴情况,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及追偿机制。对受让人而言,务必进行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要求出让方出具实缴承诺书。

Q8:在贵阳打这类官司,一般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 A8: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出资证明书、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能证明转让双方主观恶意的往来函件或聊天记录等。

Q9:零对价转让股权是否必然导致原股东担责? A9:不必然。零对价本身仅是商业考量,但若零对价转让与逃避债务密切相关,且受让人未实际支付对价、缺乏偿债能力,法院将高度怀疑其转让动机,从而判令原股东担责。

Q10:原股东能否以“公司未要求实缴”为由进行抗辩? A10:该抗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被支持。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资本充实义务,公司是否催缴不影响债权人直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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