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阎秀丽
主办律师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晋0121民初3671号
原告:张某,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孟封镇孟封村村民,住本村赵家街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9000元,利息2979元(以3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1%,自2023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0日,直至付清为止);合计419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年3月被告着急用钱,向原告借款44000元,双方约定日利率1%,借款期限1个月,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44000元,被告归还本金5000元及部分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每次催要,被告一直找借款即不支付利息也不还本金,现在直接将原告电话拉黑和微信删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诉。
审理中,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白某分期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共计38000元,即从2026年1月起至5月止,共计5个月,于每月28日前偿还5000元;2026年6月28日前偿还13000元。
二、如白某有任一期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有权就剩余未还款项申请一次性全部强制执行,并要求白某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支付张某从违约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白某负担(当庭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要经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