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七公女、吕宇飞等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双鱼巫山烤全鱼饭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阎秀丽
主办律师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2067号之一
原告:周七公女,女,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神峪沟乡佛堂山村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宇飞(原告的儿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宇飞,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建红,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神峪沟乡佛堂山村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宇飞(原告的弟弟),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建生,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宇飞(原告的哥哥),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静,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双鱼巫山烤全鱼饭店,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街北西渠路4A号。
经营者:薄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七公女、吕宇飞、吕建红、吕建生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双鱼巫山烤全鱼饭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周七公女、吕宇飞、吕建红、吕建生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七公女、吕宇飞、吕建红、吕建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七公女、吕宇飞、吕建红、吕建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七公女、吕宇飞、吕建红、吕建生负担。
审判长 胡建彪
审判员 王振玉
审判员 范温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