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山西太原南河湾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8.23 主办律师:阎秀丽

阎秀丽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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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8民初2032号

原告:王某,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被告:山西太原南河湾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1号新城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占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山西太原南河湾油脂储备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高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