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公司;陈某;漯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4 主办律师:阎睿

阎睿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漯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103民初7855号

原告:漯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荥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陈某,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尤吉屯乡,身份证号:XXX。

原告漯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漯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陈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44元、保全费1417元,合计3361元,由原告漯河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朱兰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