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某有限公司;南阳某有限公司;南阳某集团有限公司配电二分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19 主办律师:阎睿

阎睿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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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
已核验身份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豫1303民初793号

原告:漯河XXX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XXXXXXXXX44Q0H。

法定代表人: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睿,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XXXXXX498083。

法定代表人:李X。

被告:南阳XXXX集团有限公司配电二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XXXXXXXKT72。

法定代表人:罗XX。

原告漯河XXX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XX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阳XXXX集团有限公司配电二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漯河XXX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XXX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靖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