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俊领与王国普、王永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1.16 主办律师:闫志勇
闫志勇
主办律师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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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923民初241号
原告:司俊领,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勇,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东,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国普,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王永达,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濮阳市。
主要负责人:李庆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丹,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俊领与被告王国普、王永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俊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司俊领负担。
审判员贾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