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0黄玉宝与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王锋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04 主办律师:钱红华

钱红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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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3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宝,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府苑小区1#楼9室。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龙,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龙,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玉宝因与被上诉人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岭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锋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玉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振亚

审判员仲召虎

审判员吴雪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潘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