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宝与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2.22 主办律师:钱红华

钱红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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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15号

原告:黄玉宝,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02745522,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府苑小区1#楼9室。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龙,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龙,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玉宝诉被告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黄玉宝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玉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00元,由原告黄玉宝负担。

审判长蒿士建

审判员蒋大勇

审判员闫欢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