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宝与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2.22 主办律师:钱红华
钱红华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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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15号
原告:黄玉宝,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02745522,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府苑小区1#楼9室。
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龙,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龙,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玉宝诉被告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黄玉宝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玉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54900元,由原告黄玉宝负担。
审判长蒿士建
审判员蒋大勇
审判员闫欢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