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款如何结算?
钱红华
本文作者
2026[宿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变更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闹掰”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怎么算,往往成为双方对簿公堂的核心争议。当事人签订的若是固定总价合同,争议会更为激烈——合同约定的总价是针对全部工程而言的,中途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工,总价条款失去了直接适用的基础。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以江苏宿迁地区的一则典型案例为线索,深入剖析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
一、案例引入:施工未半而中道“散伙”
2023年,宿迁某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1#、2#楼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价为2800万元,工期18个月。合同履行至第10个月时,双方因工程进度、付款节奏等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发包人单方通知解除合同,承包人退场。此时,1#楼已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2#楼仅完成基础工程。
工程无法继续,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巨大分歧:
- 承包人主张: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据实结算;
- 发包人主张:既然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就应当按已完工比例折算,将2800万元乘以完工比例(约55%),即应支付1540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固定总价下未完工程如何结算?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情况下,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应当如何确定?
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按工程量比例折算固定总价
该观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总价包死”,只要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是承包人根本违约,总价的约定对双方仍有约束力。未完工程虽无法直接适用总价,但可以通过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得出已完工程对应的价款。
优点: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缔约时对工程总价的预期,也避免了鉴定程序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缺点:如果工程在不同阶段的“含金量”不同(如基础工程和装饰工程的利润率差异较大),简单按比例折算可能出现明显不公。
观点二:按定额或市场价进行司法鉴定
该观点认为,固定总价条款仅适用于“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形。合同提前解除,合同基础已经动摇,固定总价失去适用前提,应当通过司法鉴定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评估,据实结算。
优点: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已完工程的实际价值,更符合公平原则。
缺点:鉴定周期长、费用高,且可能导致最终结算金额与缔约时的总价预期脱节。
三、司法实践的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及相关裁判规则中,对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结算”的问题,逐步形成了较为明确的裁判倾向:
- 优先尊重合同约定,按比例折算为原则。 如工程能明确区分已完成部分和未完成部分,且已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一般参照固定总价与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进行折算。
- 按比例折算明显不公时,可引入鉴定作为补充。 若工程各组成部分的成本差异巨大、仅按比例折算将导致一方获得远超合理预期的利益,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质量合格是前提。 已完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相应工程价款,且应承担修复费用或赔偿责任。
回到前述宿迁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1#楼主体结构已完工且质量合格,2#楼基础工程也通过了验收,但两栋楼的施工难度和成本结构差异显著。若简单按整体比例折算法计算,2#楼基础工程的价款将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对承包人不公。法院最终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进行综合平衡,作出了裁判。
四、实务建议
对发包人而言,合同解除后应第一时间组织已完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工程量确认,并保全现场影像资料和签证文件;对承包人而言,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和已完工程量清单,必要时主动申请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都应充分考虑合同提前解除的风险,尽量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以避免事后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争端。
十组相关QA
Q1: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 A: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款,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工程范围变更或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总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而调整。
Q2: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款如何计算? A: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比例乘以固定总价折算;二是通过司法鉴定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评估。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确定。
Q3:按比例折算固定总价有什么前提条件? A:前提是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可以明确区分,且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工程各部分的成本差异极大,简单按比例折算可能导致明显不公,法院可能不采用该方式。
Q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还能主张未完工程的利润吗? A:一般情况下不能。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仅有权就已完工程主张工程价款。对于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因合同已解除、承包人不再履行,通常不予支持。但若解除原因在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另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Q5: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还能要工程款吗? A:不能。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Q6: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如何应对? A:承包人应首先审查解除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若解除不合法,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无论解除是否合法,都应及时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为后续结算做准备。
Q7:司法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A: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最终由法院根据裁判结果确定由败诉方承担或双方按比例分担。
Q8: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具有什么效力? A:结算文件本身只是承包人单方出具的结算意见,不当然约束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在某些情形下可视为认可,但建议承包人通过书面确认或诉讼方式固定结算结果。
Q9: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A: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Q10: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工程量增加,承包人能否要求增加价款? A:如果工程量的增加是由发包人指令或设计变更导致,且超出了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范围,承包人有权主张增加相应价款。但承包人应当及时办理签证或形成书面变更文件,以固定证据。
关联律师: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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