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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结算能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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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红华 律师

钱红华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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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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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宿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丨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工程量减少,结算时能否“扣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是最常见的计价方式之一,但当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单方取消部分工程内容,结算时承包人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扣减,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本文以宿迁地区近期实务案例为切入点,围绕“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工程量减少,结算价款应否调减”这一争议焦点展开分析。

一、案情简示

2024年,宿迁某建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某商业综合体幕墙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1200万元。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基于规划调整,书面指令取消了三层裙楼的部分铝板幕墙施工内容,涉及原清单工程量约15%。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办理结算,发包人主张按实扣减该部分对应价款180万元,承包人则主张合同为固定总价,未经变更签证不得调减,坚持要求按1200万元全额结算。双方协商未果,承包人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原因减少施工内容,结算时是否应当据实扣减相应工程价款?

三、法律分析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在于以施工图为基础、以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为参考,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个总价包干的价款。该价款对应的是一个完整的、明确的施工范围和内容。当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原固定总价所对应的对价基础即发生动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换言之,固定总价调整的关键在于“变更”而非“总价”。工程量减少属于工程变更的一个重要类型,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或市场计价规则处理,而非一律维持原总价。

(二)工程量减少属于“变更”,发包人有权主张调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随时变更工作内容的权利,但因此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在实务裁判中,主流观点认为:发包人取消部分工程内容构成工程变更,承包人施工义务相应减少,若继续按照原固定总价结算,将使承包人获得超出实际施工内容的额外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

本案中,发包人以书面指令形式取消三层裙楼部分铝板幕墙施工,属于发包人指令变更。该部分对应价款180万元,有原清单单价和投标报价可资参照,计算依据明确。承包人援引“总价包死”作为拒绝扣减的理由,实质是对固定总价合同适用范围的扩大化理解,缺乏法律依据。

(三)承包人应否获得利润损失补偿?

需要厘清的是:调减工程价款与赔偿承包人损失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工程量减少后,承包人为该部分工程所做的准备(如已采购材料、已搭设脚手架、已安排人员机械等)可能产生实际损失或利润损失。发包人虽有权减少工程量,但若该减少并非因承包人原因所致,对于承包人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发包人应当予以补偿。实践中,部分承包人主张“总价包死不得调减”的深层诉求,其实是对预期利润落空的担忧,这应通过损失赔偿渠道解决,而不能据此对抗工程量据实调减的公允原则。

四、宿迁地区的裁判倾向

从宿迁及江苏周边地区近年来的裁判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涉及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的案件时,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调减”的基本逻辑。若原合同中有明确的变更调价条款或清单单价,按原单价乘以减少的工程量予以扣减;若合同仅约定固定总价而无变更调价机制,则委托司法鉴定,参照定额或市场信息价计算减少部分造价。无论如何,极少出现因“固定总价”字面含义而拒绝调减的判例。

五、实务建议

  1. 对发包人而言: 涉及削减工程内容时,应规范发出书面变更指令,保留送达凭证,并在结算时及时主张扣减;切勿以口头指令代替书面变更,避免举证不能。
  2. 对承包人而言: 收到取消施工内容的指令后,应第一时间整理已投入的成本和未摊销费用,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补偿或利润损失,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固定损失金额,防止事后结算时陷入被动。
  3. 双方共鉴: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务必完善工程变更条款,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调价计算公式或参考标准,这是减少结算争议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

十组相关QA

Q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取消部分工程,承包人能否拒绝执行并要求按原合同价结算? A1:不能。发包人有权变更施工范围,承包人应当执行变更指令。结算时若双方无法就调减达成一致,发包人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按实扣减,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

Q2:工程量减少的结算依据是什么? A2:首先看合同是否有变更调价条款;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时,可参照原投标清单单价扣减;无清单单价的,可委托鉴定机构按定额或市场信息价计算减少部分造价。

Q3:发包人取消工程但未出具书面指令,承包人能否抗辩称变更不存在? A3:承包人可以举证主张变更未经书面确认,但如果发包人有会议纪要、聊天记录、邮件等能够证明承包人已按指令实际执行的,仍可认定变更事实成立。

Q4:工程量减少后,承包人已采购的材料损失如何处理? A4: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材料的实际损失,包括已采购未安装的材料费用、退货运费、仓储费等,但需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

Q5: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人能否主张减少部分包含的利润损失? A5:可以主张。工程量的减少导致承包人预期利润落空,属于发包人变更导致的损失,承包人可要求赔偿合理的利润损失,但计算标准需有据可依。

Q6: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不因工程量增减而调整,该条款是否有效? A6:该条款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效,但其适用范围通常限于一定幅度内的正常偏差。若变更幅度过大且造成显失公平,法院仍可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Q7:工程量减少超过多少比例时可以主张调价? A7:法律并无统一比例标准。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约定的,实践中常以±5%~±15%为参考幅度,超出部分结合公平原则综合判断,并非绝对界限。

Q8:发包人主张扣减但承包人拒绝配合签证,发包人如何维权? A8:发包人可在结算时单方出具扣减意见并通知承包人,若承包人拒不确认,发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依据鉴定结论主张扣减,无需承包人配合。

Q9:承包人因工程减少导致管理人员闲置、机械停置,是否属于可索赔范围? A9:属于。承包人可以主张由此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但需提供人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机械租赁合同及实际停置期间的费用凭证等证据。

Q10:本案中若承包人诉请全额支付1200万元,法院会如何处理? A10:法院通常会将工程量的减少作为事实查明,对减少部分对应的价款予以扣减,同时对承包人可举证的损失和利润损失酌情支持,最终判决金额大概率介于1020万元至1200万元之间,具体取决于承包人的举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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