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某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5 主办律师:钱劲松

钱劲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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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2民初9494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劲松,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传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雷,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尧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