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场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6 主办律师:钱劲松

钱劲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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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民终7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某某场,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劲松,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某某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2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后收取800元,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彭露露

审 判 员蔡丽红

审 判 员谢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川

书 记 员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