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富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8 主办律师:钱劲松
钱劲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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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鄂0112行初117号
原告:钱某富,男,194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劲松,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富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走马岭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钱某富已预交),由原告钱某富负担25元,退还原告钱某富25元。
审判长张邹
人民陪审员徐蔡威
人民陪审员叶炜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晨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