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08 主办律师:钱劲松

钱劲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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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2民初8144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9)。

法定代表人:刘某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传泉,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劲松,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群,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胡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