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2 主办律师:钱刚

钱刚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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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213民初11961号

原告:胡某,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某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某负担。

审 判 员顾涛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瑶

书 记 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