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9 主办律师:钱刚
钱刚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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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281民初22849号之一
原告:朱某,女,1974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户籍地连云港市灌云县,现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女,2000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槐兴,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20元(朱某已预交),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徐宝琴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管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