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钦某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06 主办律师:钱刚
钱刚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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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211执保740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钦某某,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钦某某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钦某某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陈某某已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钦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郁松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许春伟